首要有两个状况阐明一下,一、这篇文章仅梳理安监总局以总局令方式“动”过的规章,二、前面所称的“动”,指废弃、修正等。

2015年,安监总局“动”过的规章

2015年5月26日,安监总局发布了第78号总局令,对如下9部规章进行了废止或修正,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:

l 废止的规章:

1、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备规划查看与竣工检验方法》(安监总局、煤监局第18号令)。

l 修正的规章:

1、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实施方法》(安监总局第20号令);

2、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查看暂行规则》(安监总局第34号令);

3、《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暂行规则》(安监总局第35号令);

4、《尾矿库安全监督办理规则》(安监总局第38号令);

5、《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办理与监督查看规则》(安监总局第39号令);

6、《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办理暂行方法》(安监总局第62号令);

7、《海洋石油安全出产规则》(安监总局第4号令);

8、《海洋石油安全办理细则》(安监总局第25号令);

2015年4月2日,安监总局发布了第77号总局令,对如下4部规章进行了修正,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:

1、《<出产安全事故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>罚款处罚暂行规则》(总局第13号令);

2、《安全出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法》(安监总局第15号令);

3、《安全出产监管督查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追查的暂行规则》(安监总局第24号令);

4、《建设项目安全设备“三同时”监督办理暂行方法》(安监总局36号令)。

2013年,安监总局“动”过的规章

2013年8月29日,安监总局发布了第63号总局令,对如下11部规章进行了修正,自发布当日起实施:

1、《出产经营单位安全训练规则》(安监总局第3号令);

2、《海洋石油安全出产规则》(安监总局第4号令);

3、《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规则》(安监总局第11号令);

4、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则》(安监总局第19号令);

5、《安全评估组织办理规则》(安监总局第22号令);

6、《安全出产监管督查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追查的暂行规则》(安监总局第24号令);

7、《海洋石油安全办理细则》(安监总局第25号令);

8、《特种工作人员安全技术训练查核办理规则》(安监总局第30号令);

9、《安全出产训练办理方法》(安监总局第44号令);

10、《煤层气地上挖掘安全规程(试行)》(安监总局第46号令);

11、《煤矿安全训练规则》(安监总局第52号令)。

2011年,安监总局“动”过的规章

2011年9月1日,安监总局发布了第42号总局令,对如下1部规章进行了修正,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:

1、《<出产安全事故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>罚款处罚暂行规则》(安监总局第13号令)。

2011年1月25日,安监总局发布了第37号总局令,对如下1部规章进行了修正,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:

1、《煤矿安全规程》(安监总局、煤监局第16号令)。

2010年,安监总局“动”过的规章

2010年8月6日,安监总局发布了第32号总局令,对如下6部规章进行了废弃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:

1、《风险化学品包装物、容器定点出产办理方法》(原国家经贸委第37号令);

2、《煤矿安全出产基本条件规则》(原国家安监局、国家煤监局第5号令);

3、《劳作安全卫生检查检验员认证办理方法》(原劳作部第6号令);

4、《劳作安全卫生检查检验组织资历认证方法》(原劳作部第7号令);

5、《建设项目(工程)劳作安全卫生预评估办理方法》(原劳作部令第10号);

6、《建设项目(工程)劳作安全卫生预评估单位资历认可与办理规则》(原劳作部令第11号)。

2010年1月月21日,安监总局发布了第29号总局令,对如下1部规章进行了修正,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:

1、《煤矿安全规程》(安监总局、煤监局第16号令)。

2006年,安监总局“动”过的规章

2006年10月月25日,安监总局发布了第10号总局令,对如下1部规章进行了修正,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:

1、《煤矿安全规程》(安监总局、煤监局第16号令)。